2011年一级建筑师建筑结构辅导:建筑层数
2011-05-13 | 阅读 2982 次
这里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主体部分的层数。建筑物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层数;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高出室外地坪不超过1.5m者,不计人层数内。建筑层数的控制与建筑限高的控制基本类似。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3.1.2条的规定,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为: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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