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会

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关于协会

监事会

2010-10-11 | 阅读 1154 次
深圳市注册建筑师协会监事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协会内部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根据《深圳市注册建筑师协会章程》第三十二条,制定本制度。

(二)协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监事3名,监事任期同理事会任期,期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应是协会会员。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四)监事应列席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有权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五)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核实参会会员、常务理事资格的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六)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向协会会员(代表)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届监事工作。

2. 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监督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3. 监督检查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纠正,必要时向会员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5. 监事会的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告。

(七)监事不在深圳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会的工作时,由监事会其他成员按监事会成员条件遴选合适人选补缺,遴选结果应通报本届会员代表和协会理事会。

(八)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九)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深圳市注册建筑师协会第六届监事会名册

本届理事会经2020年1月6日第六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共有监事3名。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

社团职务

1     

赵嗣明

奥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顾问总建筑师

监事长

2     

廉树欣

深圳市汇宇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监事

3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监事

 


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 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