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信息 > 通知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2018-10-15 | 阅读 1670 次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提升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习内容和形式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三类,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任务为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为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为2天或12学时。

  (一)公需科目。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方面的知识,学习内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1081号),2018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改革开放与创新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4个专题。我市选择“改革开放与创新发展”专题,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公需科目远程学习服务。请各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登录“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网址:https://gxk.szjxjy.com.cn)开展2018年公需科目学习并完成学时申报。

  (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学习内容由省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行业组织确定发布,已发布的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内容见《关于公布2018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一批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1203号,附件)。专业科目原则上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培训。行业主管部门未组织开展培训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教机构开展培训。

  (三)选修科目。个人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学习内容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由用人单位自主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教机构开展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开展相关实践活动以及接受远程教育,均可视为参加专业科目及个人选修科目继续教育。此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科研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等均可以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专业科目及个人选修科目继续教育学时。

  二、学时申报及认定

  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应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gdhrss.gov.cn/jxjy),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规定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审核认定继续教育记录,打印继续教育证书。

  公需科目学时计算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确认;专业科目学时计算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发布的专业科目指南要求执行,没有发布指南,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又没有提出审核要求的,参加培训、研讨交流、远程教育,参与课题研究、发表论文等专业科目的学时折算由用人单位确认;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商定,参加培训、研讨交流、远程教育等的学时计算由用人单位确认。

  三、职责分工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监督与管理,统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审核认定公需科目学时、复核专业科目学时、核发继续教育证书等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重点抓好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的学习培训,包括:发布年度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组织举办各类专业培训班、研修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建设本系统、本行业网络学习平台,提供远程继续教育服务;审核认定专业科目学时并报同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复核等。

  用人单位主要承担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工资、福利待遇,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费用,对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进行初审,对选修科目学时进行审核认定等。

  四、相关要求

  (一)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范继续教育行为,及时处理社会各界反映有关培训质量、违反法规等投诉信息;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培训、发证等行为,完善继续教育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作用,做好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用人单位要发挥用人主体作用,根据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

  (四)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新要求(或发布新的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将会及时转发并按新要求执行。

  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咨询电话:22669161、83235998;监督电话:88123143。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公布2018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 一批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1203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11日


附件:

  • 关于公布2018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一批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pdf
  • 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 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