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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评选全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2022-11-23 | 阅读 281 次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文广旅体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表彰先进,激励我省在城乡建设中从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集体和个人奋力担当、积极作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城乡建设中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向前迈进,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评选表彰一批全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本次表彰重点评选全省范围内2019年以来从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传承工作,且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1.全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有关部门的内设机构及其下属单位;市(县、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在我省从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2.全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在我省各级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主管部门从事城乡建设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在职干部职工,相关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的员工。

  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机构)和个人、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比例不超过20%(含)。

  (二)表彰名额及分配。

  全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先进集体40个,全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先进个人80名。本次表彰实行差额评选,各单位推荐的名单应根据表现、业绩和贡献大小排序。

  1.各地级以上市推荐名额分配:各地级以上市推荐名额基准数为先进集体1个、先进个人2名,由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如有配合部门,可由配合部门推荐1名先进个人;拥有历史文化名城称号的城市或作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的,推荐名额给予一定奖励;未获得任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称号、未认定历史文化街区的或被国家、省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城市,推荐名额进行一定缩减。具体为: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城市各增加2个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其中名城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各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个人);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城市各增加1个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其中名城主管部门推荐1个先进集体,文物主管部门推荐1名先进个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数量每增加1个,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增加1名,先进集体推荐名额不增加(由名城主管部门推荐);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奖励名额不叠加;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为县级市、县或镇的,奖励推荐名额优先分配给名城所在地;

  作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的,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增加1名(由历史建筑主管部门推荐);

  未认定历史文化街区的城市,先进集体推荐名额减少1个;未认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城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各减少1个;被国家、省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各减少1个,且不得推荐行政主管部门及在编工作人员,推荐对象由省主管部门统筹,并商市主管部门。

  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中山、湛江、肇庆、潮州名城主管部门应推荐至少1个专业技术集体或1名专业技术个人,相关集体和个人应为对该市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省、市所属科研、技术等非行政单位,有关社会团体,及从事相关工作的各类人员。

  2.省直有关单位推荐名额分配:参与从事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有关工作的省直有关单位,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1名先进个人;历史文化名城省级主管部门各增加1个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且拟推荐对象至少应包括1个在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省、市所属科研、技术等非行政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或在其中从事相关工作的各类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信念坚定、清正廉洁、勤政务实、作风优良、和谐进取,并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作风民主,勤政廉洁,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干部职工队伍素质高、团结进取、乐于奉献。

  2.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系列重要论述精神,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认真落实国家、省城乡建设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要求和任务安排,在城乡建设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在历史文化资源普查认定、挂牌建档、保护规划编制、修缮改造、活化利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重视规章制度、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保障有力,在本地区本系统走在前列。

  5.各地在城乡建设中将历史文化保护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2019年至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因失职、渎职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历史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历史文化保护不力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引发严重舆情事件;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理想信念坚定,思想政治觉悟高,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品德优良、廉洁自律,长期从事城乡建设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热爱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事业,城乡建设中带头贯彻新发展理念,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在工作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清正廉洁,在群众中享有较好口碑,模范带头作用突出,事迹感人,对我省城乡建设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2.认真落实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建设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任务安排,在历史文化资源普查认定、挂牌建档、保护规划编制、修缮改造、活化利用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3.积极探索我省城乡建设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或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在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4.以捐资、捐物、技术支持、宣传发动等形式在我省城乡建设中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5.在城乡建设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其他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三、组织领导

  在省城镇居住社区人居环境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成立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评选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开展评选表彰工作;省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派员参加,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处,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协调工作。各地可参照成立相应评选工作机构,加强对本地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差额推荐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并先后在本单位、地市和全省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1.各基层推荐单位对照评选条件,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初步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

  2.市级评选机构和省直推荐单位就初步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以及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按照名额分配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报送省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审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进行初审,采取差额评选的方式提出初审建议通过名单,报请省评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向市级评选机构和省直推荐单位反馈。

  4.市级评选机构和省直推荐单位根据反馈的初审通过名单,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在市级(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推荐对象。

  5.省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正式推荐对象组织开展复审,报请省评选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省范围内公示。

  6.经公示无异议并报请省城镇居住社区人居环境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后,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名义,联合印发表彰决定。

  (二)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策划,积极宣传动员、发掘和推荐本系统、本地区有突出事迹和典型示范作用的集体和个人,按时限要求积极申报。

  1.按照评选条件。重点表彰在城乡建设中从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集体和个人,突出实干导向,侧重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基层一线。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客观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2.严格评选程序。评选推荐工作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参评。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部门等部门意见;对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3.评选采用自荐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有关主管部门应将评选条件在系统内公示,动员和鼓励在城乡建设中从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集体、个人向属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自荐并递交材料。

  五、进度安排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报送推荐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11月25日前,各推荐单位向省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评选表彰工作联系表(附件5)。

  12月20日前,各推荐单位向省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初步推荐材料。初步推荐材料包括:初步推荐工作报告、初步推荐对象汇总表(按照推荐优先顺序进行排序,附件4)、初步推荐对象的详细事迹材料和简要事迹材料。初步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或本系统初步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初步推荐对象基本情况、所在单位公示情况等。事迹材料主要包括推荐对象基本状况、相关事迹和所获荣誉等方面的情况,详细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1500字左右,要求层次清晰、内容翔实,简要事迹字数控制在500字以内,要求言简意赅、重点突出。

  2023年2月8日前,各推荐单位向省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3)、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推荐对象简要事迹(500字以内)及市级公示报样等。

  所有报送材料用A4纸打印,签字盖章后一式3份随同电子版(光盘)上报。表格电子版可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

  六、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及一次性奖金5000元。

  七、联系方式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处

  联系人:程璐萍

  联系电话:020-83133570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214房

  电子邮箱:zjt_jnc@gd.gov.cn

  2.省文化和旅游厅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联系人:许文静

  联系电话:020-37803939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1号

  电子邮箱:wl_gdwltwbc@gd.gov.cn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系人:程玉乾

  联系电话:020-83134955


  附件:1.广东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广东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广东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4.广东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

     5.评选表彰工作联系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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