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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更改、补办注册办事指南

2011-12-21 | 阅读 9289 次

一、申请事项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申请办理更改、补办注册。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四)《关于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有关建筑工程资格管理问题的通知》(建设[1996]375号)

(五)《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1996]624号)

(六)《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建[2005]5号)

(七)《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规程的通知》(注建[2006]3号)

(八)《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关注册问题的通知》(建注函[2006]24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

四、申请条件

(一)因遗失、损毁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申请补办注册;

(二)因执业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且未到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的,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申请更改注册。(备注:如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注册人员按勘察设计单位新的企业资质证书号申报延续注册。)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因遗失、损毁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提交下列材料:

1、更改、补办申请表(一级注册人员一式二份,二级注册人员一式一份);

2、声明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中国建设报或广东建设报)或者损毁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因执业单位资质证书号更改、且未到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的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的,提交下列材料:

1、更改、补办申请表(一级注册人员一式二份,二级注册人员一式一份);

2、更改后的执业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单位更名的,提交下列材料:

1、 注册单位更名报告;

2、 更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受理机关

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分别由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初审。

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分别由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核准。

七、决定机关

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由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提出初审意见后,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作出决定。

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分别由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核准。

八、申报程序

(一)凡申请人是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的《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结构)注册管理个人申报信息系统》,填报申请事项,打印“更改、补办申请表”并手写签名,提交给聘用单位;

凡申请人是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申请人登陆“深圳建设信息网办事指南”下载、填写“更改、补办申请表”,并手写签名,提交给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有关注册材料一并报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以下统一简称“深圳市注册委办公室”);(地址:深圳市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1506室。联系电话:83786817)

(三)凡申请人是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经深圳市注册委办公室初审同意后,将更改、补办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凡申请人是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经深圳市注册委办公室审批同意后,颁发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九、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办证时间不计在内)。

十、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十一、重要提示

(一)深圳市注册委办公室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查验。经初审合格的,由主管负责人在该注册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公章,并及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经审查不合格或材料不齐全的,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上报并退还有关单位。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由深圳市注册委办公室负责审批及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